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创新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鼓励企业专利技术创造和开发,加快企业的专利技术产业化进程,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1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申报产业专项资金的有关意见》(嘉府办发〔2010〕18号)的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嘉定区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区专利产业化项目的立项、审批、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扶持方式
第三条 在本区工商注册登记税收征管的企业可申报区专利产业化项目。
第四条 申报区专利产业化项目认定的产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项目为拥有自主专利技术;
2、专利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3、符合上海市和嘉定区的产业导向;
4、申报项目上年度产值不小于五百万元,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第五条 区专利产业化项目扶持资金为专项补贴,用于支持专利产业化项目研发,技术创新。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区知识产权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全区企业受理专利产业化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 符合项目立项条件的企业,按申报要求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嘉定区专利产业化项目申请表》
2、项目产品的专利授权证书
3、项目产品有效的技术水平查新报告
4、项目在科技方面已获奖情况
5、列入有关科技计划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报材料需递交至所属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有关部门初审,认可上报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 立项审理遵循科学管理、竞争择优、公正透明的原则。评审工作由区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进行。
第十条 专家组对专利产业化项目的评审结果,由区知识产权局审核确认后在嘉定科技网上公示。
第十一条 对列入《上海市嘉定区专利产业化项目》支持的企业,授予“上海市嘉定区专利产业化项目”证书。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二条 对被认定的专利产业化项目,给予资助。相关街镇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助。
第十三条 区知识产权局将专项资助资金拨付至相关街镇,再由街镇拨付至项目申报企业。
第十四条 申报企业必须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如项目申报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依法追回其已得资助并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申报期间因客观原因要求变更有关内容的,需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区知识产权局审查同意,作有效文本修改后执行。
第十六条 区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产业化项目的管理、跟踪、指导工作。获得专利产业化项目支持的企业应将每年度的项目运作情况定期上报区知识产权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