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嘉定区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嘉定区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申报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的有关意见》(嘉府办发〔2010〕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旨在扶持我区科技型企业的发展,鼓励和促进我区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紧密合作,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提升我区科技创新能力。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用途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设立。
第四条专项资金包括区级项目扶持资金与国家、市级项目匹配资金两种类型,用于支持我区科技型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的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
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区科委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计划安排、立项审批、监督验收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制订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
第四章支持对象与支持方式
第六条专项资金面向在本区注册的各类科技型企业,支持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企业在嘉定区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申请项目符合区域发展要求与产业政策导向,创新度和成熟度高,具有较强引导示范作用;
(三)申请企业已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界定了各方投入、知识产权以及合作成果的归属、利益分配等各方权利义务;
(四)申请企业对项目已有先期投入,有阶段性成果,并有与产学研资助资金相配套的跟进资金;
(五)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技术、人才、设备、管理等保障条件,有严格的财务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对资助资金的使用能进行及时评估与校正。
第七条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专项资金分别以区级项目扶持资金和国家、市级项目匹配资金两种方式支持科技型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的产学研合作活动。
(一)区级项目扶持资金
1、支持区内科技型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的具有较高质量的、但未获得国家或市级相关资金支持的产学研合作项目。
2、每个产学研合作项目的区级扶持资金为项目经费的20%,由区镇两级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资助。
(二)国家、市级项目匹配资金
1、凡获得国家、市级产学研相关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经认定原则上按资助资金的30—100%比例由区镇两级财政给予匹配资助。
第五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根据国家级、市级、区级产学研专项资金的申报要求,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须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以请示的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企业所在的街镇、工业区、菊园新区(以下简称各街镇)。
第九条各街镇按项目申报要求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经行政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以函的形式(连同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区科委。
第六章评审与审批
第十条区科委根据企业所申请专项资金项目支持的类别,分别进行。
(一)凡申请匹配资金资助的项目,以国家科技部、市科委、市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的资助文件为准。
(二)凡申请区级项目扶持资金资助的项目,根据当年产学研合作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由区科委组织的专家或评估机构进行立项评审。
第十一条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区科委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调研,考察项目申报单位是否有能力和真正有意向开展并实施项目。
第十二条项目评审结束后,所有产学研合作将在“嘉定科技”(keji.jiading.gov.cn)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区科委发文明确当年支持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名单;同时,复函告知有关街镇项目评审结果。
第七章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对申报专项资金获得批准的项目,区科委在发文通知的同时将专项扶持资金拨付至各街镇,再由各街镇拨付至项目申报企业。
第十四条区科委会同区财政、审计、监察和项目所在街镇,按照有关规定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如发现项目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区科委可作出暂缓拨款、中止拨款以及追回已拨付的项目扶持资金的决定,并取消该企业继续申报该类项目的资格。
1、企业有弄虚作假骗取专项的。
2、企业有违法行为的。
3、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的。
4、企业有其他诚信问题的。
第八章附 则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