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三年行动计划》及《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本区人才住房工作体系,优化集聚人才、留住人才的综合环境,推动“321”创业人才住房计划的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创客客栈补贴的定义、标准和工作目标
(一)定义
创客客栈补贴是指对在区级及以上众创空间或创业孵化基地中从事创新创业且居住在嘉定区域内的创客提供短期的租房补贴。
(二)认定标准
1、创客认定标准
(1)原则上以在经认定(备案)的区级及以上众创空间或创业孵化基地中自2015年起从事创新创业的人才为主,创新创业人才主要是指团队中的核心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
(2)本区引进的重大项目、重点工程中的创新创业人才。
2、创客客栈认定标准
创客个人在嘉定区域内租住的商品住房或其他合法居住地(须由相关部门确认)。
(三)工作目标
本区创客客栈房源总量的工作目标:2020年底达到10000间次。
二、申请程序和发放办法
(一)申请创客客栈补贴的个人凭下列材料向众创空间或创业孵化基地提出申请:
1、《创客客栈补贴申请表》;
2、专供补贴发放使用的银行卡号;
3、创客个人的相关资料(租住人学历、身份证等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4、房屋租赁合同和租赁备案登记证明或住宿发票。
(二)众创空间或创业孵化基地对申请创客客栈补贴的材料进行核实确认后交至所属街镇。
(三)各街镇对申请创客客栈补贴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后报区人社局。
(四)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各街镇。
(五)每年4月底、10月底进行结算并将补贴资金发放至众创空间或创业孵化基地。各众创空间或创业孵化基地将补贴资金发放至创客个人。
三、补贴额度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额度
创客客栈补贴实行额度管理,每年初公布当年度额度分配方案,若申请人数超过当年度补贴额度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排序,实行轮候制度。
(二)补贴标准
同一申请人按当年度实际支出可申请补贴每月不超过1000元,累计时限不超过12个月,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0元。
四、其他规定
(一)对于违反物业使用规定的,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套取创客客栈专项补贴的个人、团体和单位,一经查实,三年内不再列入享受补贴的范围。同时由区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有关条款执行,并依法追缴应退还款项。
(二)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向嘉定区监察局检举违反本办法的组织或个人。
(三)本办法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