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鼓励和引导区内重点用能单位加大节能技术改造的投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努力实现本区“十一五”节能总体目标,现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有关意见。
1、资金来源
在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2、支持范围
①支持工业和商业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节能效果并具有一定推广意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②重点支持《“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06]1457号)中确定的技术含量高,系统化改造程度强的节能技改项目。
3、支持条件
①申报单位为本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
②项目年节能量在3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吨);
③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④项目承担单位必需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4、申报程序
于每年一季度印发上海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年度申报通知,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须经所在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初审后报区经委。
5、申报材料
①《嘉定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
②区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
③项目承担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6、支持标准和方式
①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取得实际节能效果,专项扶持主要采用奖励方式,奖励的资金量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所取得的实际节能量挂钩,对完成节能技术改造并达到节能目标的项目承担企业给予奖励。
②奖励金额根据节能技改项目实施后直接产生的节能量计算,节约每吨标准煤奖励200元。
7、审批和管理
①嘉定区成立节能技改审核小组,审核小组由区发改委、区经委、区质监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组成。
②审核小组每年对申报单位的上一年度节能技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奖励资金。
③区财政局根据审核小组核定的节能量和确定的奖励资金拨付给所在街镇,由街镇进行下拨。
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有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三年内不得申报节能技改奖励资金。
8、附则
①本办法由区区节能技改审核小组负责解释;
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