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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专利示范企业认定办法
发布时间:2017-06-23    来源:上海嘉定工业区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精神,制订本认定办法。

  第二条 嘉定区专利示范企业应具有自主创新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领先。拥有自主创新的核心技术,注重专利实施,具有一定经济规模和较好成长性。专利工作形成特色,具有示范效应和推广应用价值。

  第三条 上海市嘉定区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区专利示范企业的立项、审批、跟踪、验收。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扶持方式

  第四条 在本区工商注册登记税收征管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均可申报区专利示范企业:

  1、企业成立时间不少于二年(自申报截止日起算);

  2、企业研发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

  3、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

  4、企业的主导产品符合上海市、嘉定区的产业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市场前景较好,有较高的品牌效应和经济效益;

  5、企业应有专利管理和研发机构并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专利)保护、人才培养、创新激励等一套较完善的规范化制度;

  6、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有良好的信用等级;

  7、企业有强健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有效的激励机制;

  8、企业申请的专利总数量需在20件以上,同时具备授权并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2件或实用新型专利不少于10件(每5件实用新型专利可抵1件发明专利)的条件;

  9、企业具备专利产业化生产条件和生产场地。

  第五条 区专利示范企业扶持资金为专项补贴,用于支持企业研发、技术创新。相关镇、街道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配套。

  第六条 扶持资金分两期发放。认定后即发放总额的70%,复评通过验收后发放总额的30%。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区知识产权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全区受理专利示范企业的立项申请。

  第八条 符合立项条件的企业,经所在镇、街道有关部门推荐,按申报要求提供如下书面申请材料:

  1、填写《嘉定区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申请表》;

  2、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专利证书、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

  第九条 申报企业将申请表填写完后,需递交至所在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有关部门初审,认可上报需加盖公章。

  第十条 立项审理遵循科学管理、竞争择优、公正透明的原则。评审工作由区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进行。

  第十一条 专家组对企业的评审结果,由区知识产权局审核确认后在嘉定科技网上公示。

  第十二条 凡经批准认定的企业,区知识产权局将与之签订《上海市嘉定区专利示范企业合同书》,并授予“嘉定区专利示范企业”证书。

  第十三条 区知识产权局和区财政局将专项资金拨付批准认定的企业。对扶持资金以及配套资金的拨付方式,区知识产权局在发文通知的同时将专项资助资金拨付至相关街镇,再由街镇拨付至相关企业。

  第十四条 获得该项荣誉的企业在申报上海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其它项目时将给予优先考虑。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区专利示范企业的管理、指导工作。专利示范企业应将企业每年度的运作情况定期上报区知识产权局。

  第十六条 区专利示范企业的项目实施期限为二年。对经审核未能如期达标的企业,复评不予通过,将取消“嘉定区专利示范企业”称号,停止享受相关政策。

  第十七条 企业在区专利示范实施中应严格履行合同,因客观原因要求变更有关内容的,需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区知识产权局审查同意,并作有效文本修改后执行。

  第十八条 区专利示范企业项目实施期完成后,由企业按合同规定要求向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的复评验收申请与总结报告,由区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验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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